物业费是在什么时候进行营改增的呢?
在我国的税收政策改革进程中,“营改增”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,对于物业费相关的营改增时间,具体是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。
2016年3月23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 ),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,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,纳入试点范围,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,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的范畴,所以物业费也随之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。
“营改增”之前,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,其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全额,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,而“营改增”之后,改为缴纳增值税,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、流通、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,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物业服务企业,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通常为6%,并且可以抵扣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;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物业服务企业,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,以3%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
“营改增”政策的实施,对于物业服务行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,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更加规范财务管理,加强发票管理和税务核算;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行业的税收环境,推动了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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